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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_:2.民法#80778 |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_:2.民法#80778

年份:108年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42. 甲將A車贈與乙,並經法院公證,不久後甲將A車燒毀,致給付不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並請求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乙得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不得請求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C)贈與人並無利益,縱將 A 車燒毀係屬故意,乙不得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D)贈與人並無利益,縱將 A 車燒毀係屬重大過失,乙不得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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