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積欠乙房租三個月達六萬元,依實務見解,租金給付及遲延利息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何?
(A)均為5年
(B)前者15年,後者5年
(C)前者5年,後者15年
(D)均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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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 B(35), C(65), D(11), E(0) #1455715

詳解 (共 3 筆)

#4102227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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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1393

99.07.06第5次民事庭決議

利息債權為從權利已屆期之利息債權,因具有獨立性,而有法定(五年)請求權時效期間之適用。而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定有明文。

此從權利應包括已屆期之遲延利息在內。此觀該條文立法理由:「謹按權利有主從之別,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而主權利既因時效而消滅,則從權利亦隨之消滅,此蓋以從隨主之原則也」亦明。蓋僅獨立之請求權才有其獨特之請求權時效期間,未屆期之利息,債權人既無請求權,自無請求權時效期間是否完成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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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665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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