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或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幾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9), B(96), C(238), D(1), E(0) #1562163

詳解 (共 4 筆)

#231850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未依...
(共 4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167419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
(共 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646075
本條很容易與第7-1條搞混,要注意!第7...
(共 1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4689244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18-1、4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
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90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
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
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90356
未解鎖
第 90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
(共 1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