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係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之行為,
包括從事燃燒散布粒狀污染物於空氣、置放物質產生惡臭或使用揮發性物質致產
生有毒氣體等,請問下列何者非屬該條規定規範?
(A)裝修作業噴漆未妥善防
制,致逸散至大氣
(B)工廠操作疏失,致大量粒狀污染物經由排放管道散布大
氣
(C)燒烤店焚燒炭火,致粒狀污染物經由排風扇外洩至大氣
(D)露天焚燒環
保金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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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676), C(30), D(88), E(0) #3300598
統計: A(27), B(676), C(30), D(88), E(0) #3300598
詳解 (共 1 筆)
#6229776
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執行行為管制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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