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機構依法不得發放簽證?
(A)駐德國臺灣代表處
(B)北美事務協調會(現為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
(C)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館
(D)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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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402), C(46), D(86), E(0) #1402461

詳解 (共 4 筆)

#3267295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稱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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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011
巴拿馬斷交後,目前還有可以發放簽證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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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15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條本條例所稱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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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253

B應該由駐美代表處發放

(外交部官網資料https://www.roc-taiwan.org/us/post/302.html)

C更新→和巴拿馬斷交後改由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發放

外交部官網資料:我國在巴拿馬未設館處,該國家/地區由我國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兼轄。

(https://www.boca.gov.tw/sp-foof-countrycp-01-271-5ba45-03-1.html)


補充 B北美事務協調會 2019已更名

台灣美國事務協會(原: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是台灣外交部設的AIT對口機關,協助處理對AIT的業務。

臺灣美國事務委員會,簡稱臺美會,中華民國專責處理臺灣與美國關係事務之政府單位,原名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北協),於1979年3月1日成立,為中華民國外交部所屬機關(中央三級機關)。1979年1月1日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後,美依據《台灣關係法》成立美國在台協會AIT,臺行政院即設置此對等機構。2019年5月更名為臺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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