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 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B)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合格標, 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C)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 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當次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D)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其得以比價方式 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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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1), C(132), D(34), E(0) #3394527

詳解 (共 1 筆)

#6319700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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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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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第 4 項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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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3-1 條 第 1 項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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