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130881
年份:114年
科目: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43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 7 屆起 113 人,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其中原住民立法委員之名額為:
(A)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兩者當選人數未必一致,但合計共 6 人
(B)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人
(C)平地原住民 4 人及山地原住民 3 人
(D)應視原住民人口比率計算每屆當選人數,並不得低於立法委員總數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