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司法警察官甲在巡邏時,查獲乙正在竊取中華電信電纜,因為該鎮最近經常接獲偷竊電纜報案,甲未通報檢察官,同日即前往乙的住處逕行搜索,找到好幾捆電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是現行犯,甲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至乙的住處附帶搜索
(B)因沒有急迫情形,甲仍然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C)縱使乙反對甲進入其住處,甲找到的多捆電纜,仍有證據能力
(D)若要求甲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將使證據滅失,則甲之逕行搜索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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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1456), C(39), D(152), E(0) #687003
統計: A(157), B(1456), C(39), D(152), E(0) #687003
詳解 (共 5 筆)
#2352841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一項司法警察所為之逕行搜索,主要是針對找人而非物。至於第二項是檢察官針對物(證據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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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699
第 128-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131條第2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2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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