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機關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進行共同供應契約商品採購,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契約項目辦理採購,適用機關不須辦理決標公告或
定期彙送。
(B)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訂約機關仍應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
送。
(C)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若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其採
購金額合計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得逕洽廠商利用政府電子採購
網之共同供應契約功能進行電子訂購。
(D)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若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其採購金額合計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
金額,機關除逕洽廠商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共同供應契約功能進行電子訂
購,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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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2), C(28), D(171), E(0) #2694728
統計: A(73), B(32), C(28), D(171), E(0) #2694728
詳解 (共 4 筆)
#5590436
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十八次會議紀錄
六、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
(C)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
(D)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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