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按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所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以公開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公司名稱
(B)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C)股息紅利分配比例限額
(D)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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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1), C(1012), D(333), E(0) #2108445
統計: A(2), B(21), C(1012), D(333), E(0) #2108445
詳解 (共 3 筆)
#4882047
公司應於章程中明訂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現金分派股息及紅利。
因為於列於章程中,章程需要公司同意才公開,,因此不包括(C)股息紅利分配比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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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3293
公司法第393條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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