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未領有工廠登記證而擅自製造化粧品,下列處置方式何者錯誤?
(A)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B) 科處罰金
(C) 妨害衛生物品沒收銷燬
(D) 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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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5), C(25), D(146), E(0) #407538

詳解 (共 2 筆)

#3490292
根據(新法)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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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1360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
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檢查。
化粧品之國外製造場所,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
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工廠登記。

七、違反第八條第一項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或第二項化粧品優良製造
準則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之虞。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
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工廠登記。
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或第二項化粧品優良製造
準則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之虞。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
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
之登錄或許可證: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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