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達多少以上者?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2), B(1), C(8), D(11), E(0) #675305
統計: A(102), B(1), C(8), D(11), E(0) #675305
詳解 (共 2 筆)
#6633181
第 32 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