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依郵政法規定,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下稱系統),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者為何?
(A)製作專供犯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危害系統之罪者
(B)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
(C)犯第 35-1 條及第 35-2 條各項之罪並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
(D)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系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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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977), C(3287), D(181), E(0) #3190826
統計: A(232), B(977), C(3287), D(181), E(0) #3190826
詳解 (共 2 筆)
#6209218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郵政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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