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包裹郵件在外國境內毀損,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得否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償?
(A)仍得請求補償
(B)不得請求補償
(C)報交通部核定
(D)報外交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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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3250), C(15), D(3), E(0) #678878

詳解 (共 2 筆)

#1180198
郵政法第31條第三項
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 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 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 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 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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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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