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對於鄉(鎮、市)長辭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有法定事由,不得辭職
(B)應送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C)應經過縣政府核准,並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D)所遺任期超過1年者,應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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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10), C(1412), D(63), E(0) #524591

詳解 (共 3 筆)

#1031892
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
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
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
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
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
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
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
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
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
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
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
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
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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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336
想辭就辭不需理由 更不可能需要法定
10
0
#1171999
非有法定事由,不得辭職,錯在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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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05353
未解鎖
A法規現無規定,也就是想辭就辭B給縣政府...
(共 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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