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投信公司製作基金廣告其應記載之警語相關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A)平面廣告應揭示「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基金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B)基金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C)平面廣告受限於版面設計,得儘量縮小警語字體,以不顯著之顏色、字體為之
(D)有聲廣告應清楚的宣讀警語,且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須以易識別之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秒鐘。警語字體之大小,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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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 C(999), D(15), E(0) #3290686

詳解 (共 1 筆)

#6616750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十條的規定,投信公司在製作基金廣告時,必須揭示特定警語內容,以保障投資人知情權 。
(A)、(B)、(D) 都是法規中明文規定的警語內容與揭示方式,屬於應遵守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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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C) 平面廣告受限於版面設計,得儘量縮小警語字體,以不顯著之顏色、字體為之。
法規明確要求警語應以顯著的方式揭示,包括使用清楚的字體與顏色,不能因版面設計而模糊或弱化警語的呈現。
平面廣告中的警語不得以不顯著的方式呈現,應清楚揭示風險與投資人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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