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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43.選舉訴訟制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
(A)不得違反三審級訴訟原則
(B)不得再審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C)立法機關得訂定特別訴訟程序
(D)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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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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