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兒童與少年需要進行緊急安置時,不可以超過幾小時?
(A)24 小時
(B)48 小時
(C)72 小時
(D)9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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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6), B(503), C(1352), D(4), E(0) #1856338

詳解 (共 5 筆)

#3127407

緊急安置最多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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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665
第57條(緊急安置及延長期限)  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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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8327

第 5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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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779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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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554
緊急安置 三天 
保護令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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