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會計法,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
(B)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得辦交代
(C)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得依法懲處
(D)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1日內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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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 C(2), D(0), E(0) #367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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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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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1800
(A)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
--> 會計法 第112條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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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辦交代
--> 會計法 第113條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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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依法懲處
--> 會計法 第119條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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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1日內交代清楚
--> 會計法 第118條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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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3387
會計法  第 112 條會計人員不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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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112條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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