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台北市政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向經濟部工業局承租房地產,下列何者有誤?
(A)須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
(B)得不適用採購法規定之招標方式
(C)仍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監辦
(D)決標後得不刊登決標公告或傳輸決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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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69), C(108), D(503), E(0) #2701939

詳解 (共 4 筆)

#4729117

採購法第105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
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
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
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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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所稱得不適用之本法招標及決標規定,指本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規定。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招標文件公告前仍應保密)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第五十條 (廠商未依規定或未符合法律等應不予開標決標)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第五十八條
至第六十二條

第 58 條 (總標價偏低之情形及處理方式)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第 59 條 (廠商不得以不正利益促成契約成立)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第 60 條 (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第 61 條 (決標結果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第 62 條 (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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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  第 105 條機關辦理下列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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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105條第1項第3款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B)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A)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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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所稱得不適用之本法招標及決標規定,指本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規定。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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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61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D)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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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05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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