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投顧事業之經手人員於到職日起幾日內依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申報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
持有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衍生性商品之名稱及數量?
(A)七日
(B)十日
(C)十二日
(D)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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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7), B(2247), C(107), D(217), E(0) #1968386
統計: A(777), B(2247), C(107), D(217), E(0) #1968386
詳解 (共 2 筆)
#3601944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第6條
經手人員於在職期間應依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如附件 B)每月十日前彙總申報前一月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每一筆交易狀況,應申報之資料範圍,股票部分,其股票名稱、成交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股數、交易單價及總額、淨增(減)股數、累計持有股數;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數量、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有數量等,當月無交易者,無需申報。公司於必要時,可要求該人員出具由所開戶之證券商及期貨商所開立之交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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