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權益,下列何者錯誤?
(A)學校應邀請家長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B)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C)教育局不得要求家長配合鑑定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D)學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至少應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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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4), C(1686), D(74), E(0) #1595595
統計: A(19), B(44), C(1686), D(74), E(0) #1595595
詳解 (共 7 筆)
#2607229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17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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