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請問「規程」應屬下列何種層級之法規名稱?
(A) 憲法
(B)法律
(C)法規命令
(D)通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 B(421), C(5150), D(148), E(0) #496257
統計: A(34), B(421), C(5150), D(148), E(0) #496257
詳解 (共 1 筆)
#754837
第3條(命令之名稱)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補充}
| 5 條 | 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 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 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組織命令定名為規程。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 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 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 機關之組織。 |
| 第 8 條 | 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 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
※內部單位※
以法律制定者>以[處務規程]定之;
以命令定之者>以[辦事細則]定之。
5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