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請問「規程」應屬下列何種層級之法規名稱?
(A) 憲法
(B)法律
(C)法規命令
(D)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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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21), C(5150), D(148), E(0) #496257

詳解 (共 1 筆)

#754837
第3條(命令之名稱)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補充}
5 條
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 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 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組織命令定名為規程。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 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 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 機關之組織。

第 8 條
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 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內部單位※

以法律制定者>以[處務規程]定之;

以命令定之者>以[辦事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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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17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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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6條一級機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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