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A 公司為運送業者,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同意,擅自於廣告文宣中表示與「郵政、郵局」為合作聯盟關係,以表 彰 A 公司之服務,依郵政法規定,其罰則下列何者錯誤?
(A)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B)得處新臺幣 2 萬元罰金
(C)得令 A 公司限期改善
(D) A 公司屆期不改善,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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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 B(2998), C(69), D(109), E(0) #3411212
統計: A(511), B(2998), C(69), D(109), E(0) #3411212
詳解 (共 4 筆)
#6352032
郵政法第七條: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郵政法第四十一條: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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