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UCP600、URDG758 與 ISP98 彼此間共同點甚多,下列何者為其最大差異處?
(A)強調不可撤銷性
(B)因國定假日之期限展延
(C)因例假日不營業之期限展延
(D)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營業中斷之期限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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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 B(110), C(298), D(3365), E(0) #3158206

詳解 (共 3 筆)

#5957902

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失效

UCP600-不可順延

ISP98-恢復營業後,失效擔保函自動展延30天

URDG758-自保證函原到期日起算展延30個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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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2502
有關D選項,各自主張: UCP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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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394

在國際貿易和銀行領域,關於銀行因不可抗力因素休業的規定,在不同的準則中有所不同。 以下是URC 522、URDG 758、UCP 600 和 ISP98 中相關條款的總結:
1. **URC 522 (統一收匯規則)**:
- **第15條**:與UCP 600的第36條類似,當銀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騷亂、內亂、戰爭、恐怖行為、罷工或封鎖等)導致業務中斷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業務恢復后,如果在此中斷期間信用狀況已過期,銀行將不會履行或談判【22†source】。

2. **URDG 758 (統一要求擔保規則)**:
- **第26條**:如果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提交保函,並且在阻止提交的期間內保函到期,則到期日將延長30天。 如果在這30天延長期結束時不可抗力事件仍然持續,那麼保函到期,不能提出任何要求【28†source】。

3. **UCP 600 (統一慣例規則)**:
- **第36條**:銀行不承擔由於天災、騷亂、內亂、戰爭、恐怖行為、罷工或封鎖等不可控原因導致業務中斷的後果。 業務恢復后,如果在此中斷期間信用狀況已過期,銀行將不會履行或談判。
- **第35條**:銀行不對因文件延遲交付而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當這些檔案照信用狀的指示發送時。 如果被提示銀行確定提交符合要求並將文件轉交給開證銀行,即使檔在運輸過程中丟失,開證銀行也必須履行【39†source】。

4. **ISP98 (國際待付信用函實務規則)**:
- **規則3.14**:ISP98並沒有專門名為“不可抗力”或“銀行無法控制的事件”的規定。 它提供了一般性規則,如果在待付信用函中規定的提交文件的最後一個工作日,提交地點因任何原因關閉,且因關閉無法及時提交,則最後提交日期自動延長至重新開業后的第30天,除非待付信用函另有規定。 在提交地點關閉或預計關閉時,開證人可在待付信用函或受益人接收的通信中授權另一個合理的提交地點。 如果這樣做,則必須在該合理地點提交;如果在提交最後日期前的30個日曆日內接收到通信,因此無法及時提交,最後提交日期自動延長至最後提交日期后的第30個日曆日【29†source】。

第e14 條不可抗力
對由於天災、暴動、騷亂、叛亂、戰爭、恐怖主義行為、網路攻擊、或任何罷工、停工或包括設備、軟體或通訊網路故障等任何其他的銀行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的營業中斷的後果,包括但不限於無法訪問資料處理系統,或者設備、軟體或通訊網路故障,銀行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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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25967
未解鎖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期限展延:UCP600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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