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A)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B)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
(C)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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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120), C(315), D(2), E(0) #2214193
統計: A(200), B(120), C(315), D(2), E(0) #2214193
詳解 (共 1 筆)
#525551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2條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1000元~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2.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
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600元~1800元)
以下罰鍰。
第1 項為基本開罰+第2項為(還能行駛的車輛,不去畫線、拍照,以致妨礙交通者加罰. 此為法規規定,但如果有生命安全威脅,當然不限在此,最好隨車攜帶爆閃指揮棒、爆閃三角警示故障警示牌等,維護公眾與自身安全,如在高速公路車禍、快速道路車禍,可下車後靠路邊往後100公尺以上放警示燈,不用移車,放置完成趕快報案,並且待在車道旁的安全島內或邊坡內,切勿站在車道上,避免後車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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