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被保險人之權益之 虞時,下列何者為主管機關得為之處分A監管、接管;B勒令停業清理;C直接處分轉售;D命令解散
(A)ABCD
(B)AC
(C)ABC
(D)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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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108), C(224), D(1342), E(0) #2679825
統計: A(234), B(108), C(224), D(1342), E(0) #2679825
詳解 (共 3 筆)
#5778726
第 149 條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令其增資。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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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條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 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令其增資。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 務。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 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 登記。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 之處分: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 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 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 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 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 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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