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係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B)外國人及其子女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C)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後,可依照父母之約定改父姓
(D)以姓名字義粗俗不雅之原因而可申請改名,以一次為限
統計: A(34), B(112), C(99), D(1695), E(0) #1569212
詳解 (共 8 筆)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是屬於比較個人主觀的因素,所以要有一些限制,不然就會像鮭魚之亂一樣。
其他狀況(遇到同名的人、被收養等等)都是跟「別人」有關,變因較多(因為你不知道會遇到幾次),所以沒有限制次數。
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A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臺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B 姓名條例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C 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個人想一下:認領登記不因為民法1064條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