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何者並非得直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A)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B)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
(C)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D)其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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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301), C(1163), D(279), E(0) #1718433

詳解 (共 9 筆)

#3275245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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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3395
(C)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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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8379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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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6737
(C)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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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9202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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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9040
C看起來要用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3條第五款申請長期居留,再依兩岸條例第17條申請定居那四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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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655
  1. 大陸地區人民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


  •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 三、民國34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臺籍軍人其配偶


  • 四、民國38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執行特種任務被俘前國軍官兵其配偶


  • 五、民國38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其配偶


  • 六、民國76111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漁民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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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115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第 23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
居留
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
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由其在臺照料之
需要。
二、被其大陸地區親生父母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二十歲以下。
三、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間,在臺灣地
區原有戶籍,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四、其為經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依大陸
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探
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
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五、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C)
前項第四款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其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許可或定居許可
經撤銷或廢止時,原隨同或於其許可長期居留後申請親生子女之長期居留
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第一項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其身分之認定,以核配時為準;子女年齡之
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八條至本條規定,申請或隨同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
留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
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
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
學證明。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
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
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
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一
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一)入學申請表。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影本。
(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
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
單。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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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2276
請問下(C)選項是不是隨行申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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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14398
未解鎖
兩岸條例第 16 條1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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