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已婚女性面臨就業與照顧子女難以兼顧,影響婦女生育意願及勞動參與可能性,
針對出生率以及工作人口的逐年下降,政府致力於提升婦女生育意願以及穩定
女性職涯發展之相關施政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A)民國 91 年制定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
子女滿 2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2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
(B)民國 98 年就業保險法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
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
(C)民國 105 年核定「完善生養環境方案(105 年-107 年)」,以兒童為主體、
家庭為中心的理念,透過強化家庭、社區、雇主與政府間的合作機制,提出
教保公共普及化、衡平職場與家庭、支持家庭生養為 3 大執行策略
(D)民國 106 年核定「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 年-109 年度)」,採增設
非營利幼兒園為主、公立幼兒園為輔的方式,提高公共化幼兒園之就學比例,
減輕家長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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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52), C(45), D(80), E(0) #2686889
統計: A(366), B(52), C(45), D(80), E(0) #2686889
詳解 (共 2 筆)
#4956121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
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
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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