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根據公司法第 10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由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事由?
(A)公司設立登記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且未辦妥延展登記者
(B)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不得使用,依期限規定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仍未辦妥者
(C)公司未於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請設立登記資本額的文件
(D)公司負責人拒絕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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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04), C(159), D(1130), E(0) #1408437
統計: A(102), B(104), C(159), D(1130), E(0) #1408437
詳解 (共 2 筆)
#2985830
公司法第10條 :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A)。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B)。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C)。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21條 :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檢查者(D),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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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332
第 10 條
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或利害關係人之申 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有 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 二﹑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尚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者。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 限。 公司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足以影響正常經營者,主管機關得訂定期限命其改正;不 於期限內改正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再次定期命其改正;期 滿仍未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報請命令解散之。但其違反法令 或章程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逕 行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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