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性質為何?
(A)公法人
(B)行政法人
(C)行政機關
(D)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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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7), B(108), C(67), D(53), E(0) #3342444

詳解 (共 4 筆)

#6244734
所謂的「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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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931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性質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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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9685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性質為何?
(A) 公法人✔️
  1.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經由《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修法後,已從過去單純的行政區劃,提升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
  2. 其設有區民代表會(立法機關)區公所(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3. 此舉旨在保障原住民族的自治精神與權利,使其能就其轄區內的事務,依法行使自治權。因此,正確答案為 (A) 公法人

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

I.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II.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B) 行政法人❌
  1. 行政法人是指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的法人。
  2. 其組織與運作模式較具彈性,但與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民選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架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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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機關❌
  1. 行政機關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下屬單位,負責執行法律與政策,本身不具備獨立的法人格。
  2. 例如,一般的直轄市「區公所」即為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屬於行政機關,與具有自治地位的山地原住民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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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單位❌
行政單位則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組織劃分,層級更低,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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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原住民區 跟 中華民國 直轄市 縣 鄉 鎮 行政法人 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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