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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20416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20416

年份:113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44 依印尼之法律規定,伊斯蘭教徒結婚事務主管機關為宗教部,當事人經完成伊斯蘭教結婚程序,於各地宗教事務所完成註冊登記並獲發結婚證明小冊,其婚姻即屬有效,無須再向各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有關子女之確認程序亦同。國人甲男與其家中幫傭之印尼籍女子乙女日久生情,並生下一子丙,之後雙方至印尼地方宗教事務所完成伊斯蘭教結婚程序,且經該地方宗教事務所認定丙為甲乙 之親生子女,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甲男與乙女未向印尼民政局完成結婚登記,婚姻無效,丙男未經否認子女之訴,非甲男之婚生子女
(B)甲男與乙女之婚姻已於印尼地方宗教事務所完成伊斯蘭教結婚程序,婚姻有效,丙男未經提起否認 子女之訴,非甲男之婚生子女
(C)甲男與乙女之婚姻已於印尼地方宗教事務所完成伊斯蘭教結婚程序,婚姻有效,丙男未經認領程 序,非甲男之婚生子女
(D)甲男與乙女之婚姻已於印尼地方宗教事務所完成伊斯蘭教結婚程序,婚姻有效,丙男經該地方宗教 事務所認定為甲乙之親生子女,甲男之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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