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或個人旅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得取代財力證明
(B)申請來臺觀光所應備存款條件,調降為新臺幣 10 萬元
(C)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 25 日
(D)除大陸地區領團人員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1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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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46), C(246), D(61), E(0) #2653620

詳解 (共 3 筆)

#5371158

(C)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 25 日 (15  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法規名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

二、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第 5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除個人旅遊外,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第 9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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