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居民,倘若因故被命令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經許可入境,得強制出境
(B)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間,得命令於 3 日內出境
(C)被命令強制出境者,必要時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0 日
(D)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得延長收容 1 次,但最長不得逾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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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2), B(31), C(39), D(51), E(0) #2790180
統計: A(662), B(31), C(39), D(51), E(0) #2790180
詳解 (共 3 筆)
#5532668
(A) 未經許可入境,得強制出境 ->正確
(B)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間,得命令於 3 日內出境 ->10日
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B)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B)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間,得命令於 3 日內出境 ->10日
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B)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A)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C) 被命令強制出境者,必要時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0 日 ->15日
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1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C),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1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C),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D)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得延長收容 1 次,但最長不得逾 30 日 ->45日
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1條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D)
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1條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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