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下列何者是金管會提醒 P2P 業者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之規範? 甲、提供債權催收規範 乙、提供
回收借貸本息款項方法之服務 丙、提供搓合借貸契約服務
(A)僅甲乙
(B)僅乙丙
(C)僅甲丙
(D)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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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505), C(1934), D(1361), E(0) #2062296
統計: A(340), B(505), C(1934), D(1361), E(0) #2062296
詳解 (共 5 筆)
#4896618
金管會再次提醒,P2P網路借貸平臺業者於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符合下列法令規範:
(一) 提供撮合金錢借貸契約服務,不得涉及發行有價證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行為。
(二) 提供借貸款項代理收付服務,不得涉及收受存款或儲值款項等行為。
(三) 提供資訊蒐集、資訊揭露、信用評等、資訊交換等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
(四) 提供債權催收服務,不得有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或以騷擾方法催收債務等情事。
(五) 其他相關作業,不得有廣告不實或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法令規定之行為。
來源:金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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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4338
乙、提供 回收借貸本息款項方法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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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5353
金管會並無提供回收借貸本息款項方法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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