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主管機關規定,金融機構為發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應指定一何職級之人員專責督導發還事宜?
(A)經理
(B)協理
(C)副總經理
(D)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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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3), C(750), D(105), E(0) #3414012
統計: A(84), B(13), C(750), D(105), E(0) #3414012
詳解 (共 2 筆)
#6726557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銀行依本條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但銀行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
滿後,方得解除對該帳戶開戶人之警示效力。
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
二、自警示通報時起超過6個月,仍無法聯絡開戶人或被害人者。
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
銀行應指定一位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專責督導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事宜。
銀行依本條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但銀行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
滿後,方得解除對該帳戶開戶人之警示效力。
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
二、自警示通報時起超過6個月,仍無法聯絡開戶人或被害人者。
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
銀行應指定一位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專責督導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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