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B)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住戶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C)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
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D)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且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地
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
集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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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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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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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住戶...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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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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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