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國際回信郵票券者,其罰責為何?
(A)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B)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併科罰金
(C)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D)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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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40), C(3974), D(749), E(0) #678879
統計: A(331), B(40), C(3974), D(749), E(0) #678879
詳解 (共 2 筆)
#965888
注意法條的動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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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 |
徒刑 |
拘役 |
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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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36 I |
6個月~5年 |
X |
3萬 |
|
行使、收集、交付§36 II |
3年 |
X |
3萬 |
|
塗用§36 III |
1年 |
O |
9千 |
|
開拆、隱匿、窺視§38 |
X |
O |
9萬 |
本題法條之動詞: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國際回信郵票券者,其罰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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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526
郵政法36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使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者亦同。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使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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