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有關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除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C)除另有規定外,於他人之訴訟,無為證人之義務
(D)證人與當事人間有特定親屬關係,證人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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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26), D(4), E(0) #2430473
統計: A(3), B(6), C(26), D(4), E(0) #2430473
詳解 (共 3 筆)
#6122775
(A) 除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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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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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除另有規定外,於他人之訴訟,無為證人之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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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證人與當事人間有特定親屬關係,證人得拒絕證言
民事訴訟第 307 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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