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有關特殊幼兒之相關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身心障礙幼兒享優先入園權
(B)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應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C)地方主管機關應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主動提供專業團隊
(D)中央政府應補助地方政府遴聘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鐘點、業務及設備經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4), B(1045), C(447), D(531), E(0) #2331124

詳解 (共 7 筆)

#4134088
第十六條(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幼兒園...
(共 3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7
0
#4022353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應酌予減...
(共 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541295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0 年 0...
(共 2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040097
(B)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應...
(共 9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4023888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
(共 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605259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幼兒園有招收...
(共 8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550055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主動提供專業團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補助其費用。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之發展,應補助地方政府遴聘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鐘點、業務及設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807501
未解鎖
最新法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3...
(共 2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7911991
未解鎖
特殊幼兒相關法規錯誤敘述? (B)...
(共 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