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有關特殊幼兒之相關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身心障礙幼兒享優先入園權
(B)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應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C)地方主管機關應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主動提供專業團隊
(D)中央政府應補助地方政府遴聘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鐘點、業務及設備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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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045), C(447), D(531), E(0) #2331124
統計: A(124), B(1045), C(447), D(531), E(0) #2331124
詳解 (共 7 筆)
#550055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主動提供專業團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補助其費用。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之發展,應補助地方政府遴聘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鐘點、業務及設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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