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表示以它所繼承之遺產為限,來負擔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的債務,這種手續稱為?
(A)拋棄繼承
(B)限定繼承
(C)法定繼承
(D)任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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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89), C(31), D(1), E(0) #376480

詳解 (共 1 筆)

#3285997

民法 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雖依法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僅限於遺產範圍為限,逾此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之責,此乃為限定繼承


民法 第1156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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