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若選擇最有利標的決標方式,評選結果 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 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應如何處理?
(A) 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B) 依最低標價決標。
(C) 由上級機關決定最有利標。
(D) 由採購單位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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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7), B(71), C(79), D(27), E(0) #3577403

詳解 (共 2 筆)

#6772666
1. 題目解析 本題涉及台北市政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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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56 條

  1.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2.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3.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准。
  4.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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