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職業災害係工作者於下列何種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 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疾病、 傷害、失能或死亡?
(A)作業場所
(B)工作場所
(C)勞動場所
(D)活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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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239), C(1410), D(11), E(0) #2579354

詳解 (共 3 筆)

#5191380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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