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照「消防法」的規定,下列何種違法行為除處罰鍰外,且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 予停業或停止使用之罰則?
(A)販售無防焰標示之物品者
(B)經營公共危險物品的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不符標準者
(C)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消防安全設備者
(D)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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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983), C(118), D(165), E(0) #1914081

詳解 (共 3 筆)

#3126524
(A) 消防法第39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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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742
(A)販售無防焰標示之物品者 → 一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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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486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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