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我國現行行政法院審判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A)採三級三審
(B)採二級二審
(C)採一級二審
(D)採三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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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43), C(10), D(811), E(0) #3329144
統計: A(75), B(43), C(10), D(811), E(0) #3329144
詳解 (共 3 筆)
#6608243
我國行政訴訟法在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設地方行政法院,改採「三級二審制」,也就是不管何種案件類型,都只有兩個升級(地方→高等;高等→最高)才二審中結至,依據事件類型的不同,第一審的起訴法院有所不同而已。
第一級:地方行政法院:審理簡易案件、交通裁決實踐、保全證據、保全程序、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第二級: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事件第一審程序、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及抗告等
第三級:最高行政法院:審理通常事件之上訴記抗告,另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亦受理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之上訴或抗告事件
資料來源:《法學大意》 郭羿編著 保誠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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