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下列何者非屬防焰性能認證業者得直接申請變更登記之事項?
(A)負責人變更
(B)防焰性能品質管理機器設備變更
(C)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
(D)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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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82), C(58), D(92), E(0) #850426
統計: A(59), B(82), C(58), D(92), E(0) #850426
詳解 (共 2 筆)
#7284579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112/12/21
防焰業者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專業機構申請變更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資料: 一、防焰業者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 二、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 三、工廠或轉包工廠變更或追加。 四、防焰處理設備、器具或品質管理用機器變更。 五、品質管理組織或檢查基準等品質管理方法有重大變更。 專業機構受理前項申請,應依第十條規定審查。但前項第一款之變更事項 ,得免實地調查。 第一項第一款之變更事項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專業機構換發認證證書, 其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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