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少年外籍漁工經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有關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於其案件於審判期間,得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但不得陳述意見
(B)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予以安置保護
(C)犯罪偵查機關認有必要或經其同意者,媒體得報導其身分資訊,便於原籍國了解
(D)直轄市、縣市政府不負責其安置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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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92), C(45), D(220), E(0) #2796426

詳解 (共 6 筆)

#5496382
(A)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4 條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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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6942
(D)直轄市、縣市政府不負責其安置保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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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430
(A) 主管機關於其案件於審判期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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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550
人口販運防制法(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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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B)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經查獲疑似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疑似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少年外籍漁工非性交易/剝削 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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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A);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二、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三、人口販運被害人死亡,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之必要。
前項但書規定,於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者,不適用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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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疑似被害人)之安置服務,依其身分由下列機關辦理:
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一)持有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者:中央勞動主管機關。
(二)非持有工作簽證者:中央主管機關。(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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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328

回3F

由詳解知

C選項並無錯誤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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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168
人口販運防制法§24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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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5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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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0 條 為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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