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若知悉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 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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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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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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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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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4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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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目

4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若知悉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 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A)60 小時
(B)48 小時
(C)36 小時 24
(D) 小時

應改為

4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若知悉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 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A)60 小時
(B)48 小時
(C)36 小時 
(D)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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