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三分之一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下列何種用途之用?
(A)發展文化產業
(B)獎勵原住民溫泉事業
(C)發展交通水利
(D)促進衛生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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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33), C(4), D(11), E(0) #239872
統計: A(136), B(33), C(4), D(11), E(0) #239872
詳解 (共 1 筆)
#139366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原住民經濟貸款: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 (二)原住民青年創業貸款。 (三)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二、原住民信用保證業務: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 (二)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 三、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貸款。 四、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與限 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 五、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經營、利用之規劃、輔導及獎勵支出。 六、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文化發展支出。 七、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收入,應分別專供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用途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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